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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「租 賃交通車核備標章」

一、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:「租賃之學生交
通車,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
生專車校(班)、中心名稱、電話、載運人數,短期補習班
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,並應加註立案字號。」
三、本局核發之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:機構班
名、立案證號、載運人數、聯絡電話、租賃起訖日期、租
賃業者名稱及發證字號等。業者應張貼於擋風玻璃處。
四、請貴校於放學時間執行交通導護時,協助留意載送學童之
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交通車是否領有本局核准之
交通車核備標章。如有發現未有核備標章之車輛或疑似超
載學童等違規情事,可紀錄車牌號碼,向本局舉報(終身
教育科:1999轉分機6425、6428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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